来源:律箭工作室 作者:律箭 时间:2019-10-30
案情回顾
2003年5月1日,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,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,取名张楠,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,取名张某某。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来,夫妻恩爱,家庭和睦。2013年8月,被告张某突然起诉与原告离婚,原告万分惊讶,不知所措,但被告张某某却态度坚决,在他人的劝说下,双方协议离婚,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,调解书,主要内容为,双方自愿离婚,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,双方互相不再追究。法官说法
法院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重婚的;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实施家庭暴力的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法条链接
《婚姻法》第46条:
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》第28条:
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,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。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》第2条:
婚姻法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》第29条:
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
如今的社会,婚外情是婚姻的杀手,离婚率因婚外情而攀高。案例中的男子在与女方结婚数十载并且双方育有一儿一女的情况下,却出轨了,导致了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破裂了。在律箭君看来,既然你已经结婚,那么你就应该好好守护自己的婚姻,远离外界的诱惑,用心呵护自己的妻子、儿女,好好善待身边的亲人。
案例来源:每天学点法律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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